女医生唐某在完成三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于约定服务期内提出辞职,被所在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培训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等共计36.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80万元。2024年9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唐某向医院支付违约金60万元。近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唐某与会东县某医院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建立人事聘用关系达成一致。同年8月24日,双方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其中明确:唐某须在取得医师资格证后,经科室与医院审批,前往三级甲等医院完成三年规培;规培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均由医院承担。协议同时约定,唐某在规培结束后须返回该医院工作不少于8年。
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如唐某未满服务期离职,需退还医院在规培期间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按每少服务一年支付10万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在未结清相关费用前,医院有权不协助办理医师变更注册及离职手续。
协议签订后,唐某于2020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8日期间,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完成麻醉学专业规培。医院在此期间共向其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等合计36.5万余元。
规培结束后,唐某于2023年9月4日向医院提交辞职申请。因未获同意,她申请劳动仲裁未果,遂于2024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应为唐某出具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等手续,该判决已生效。
另查明,2020年9月,唐某与医院签订了《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聘用期限自2020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医院曾就会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唐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并请求其退还培训期间工资等待遇36.5万余元及支付违约金80万元,但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医院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未支持医院要求唐某退还培训期间待遇的诉讼请求,但综合考虑医院的实际损失、唐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唐某因未满服务期离职应支付违约金60万元。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8月21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